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有偿转让“宏远甲B主场经营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发[1999]149号颁布时间:1999-06-28
1999年6月28日 粤地税发[1999]149号
你局东地税发[1999]27号请示悉。关于广东宏远足球俱乐部转让“宏远
甲B主场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广东宏远足球俱乐
部将“宏远甲B主场经营权”(包括经营管理主场杯名、场次广告、比赛门票、中央
电视台直播场次以外的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给韶关市西河体育中心经营的行为,不
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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