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5]171号颁布时间:1995-09-08
1995年9月8日 粤地税函[1995]171号
你局湛地税发[1995]128号请示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
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服务
业”第(三)项“饮食业”的注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
精神,凡是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其
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你市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
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给一些自制的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
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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