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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范围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87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粤地税函[2004]8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穗 地税发[2003]252号)悉。经研究,现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比例的服 务型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规定 比例的服务型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 氧吧外)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服务型企业兼营现行营 业税“服务业”税目以外的项目不予免税,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 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型企业免税范围界定问题 的请示      2003年12月12日 穗地税发[2003]25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以下称208号文)第七点第二款规定:“本通知所 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 119号,以下称119号文)第五点中规定:“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 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 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我市在执行上述政策时,遇到以下问题需要上级机关进一步明确:对于安置下岗 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免税范围的界定,虽然208号文明确了何谓“服务型企业”, 但并没有明确“服务型企业”从事“服务业”税目经营范围的唯一性,而在实际业务 中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比较广的。结合119号文的相关规定,如企业从事“服务业” 税目的活动,也只能对“服务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税目的 业务给予税收优惠。因此,我局认为,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的免税范围, 只能限定为从事“服务业”税目(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业务收 入,经营其他税目的收入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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