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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280号颁布时间:2003-12-29

     2003年12月29日 粤国税发[2003]28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和照顾。 我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但在执行政策过程 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正确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 现就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优惠证》,应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 内通报同级工商、税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应将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业 户、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减免税费等情况按季统计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当地劳动 保障部门。各地各部门转发上级或自行出台的有关再就业的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   二、关于《优惠证》使用范围问题   1.《优惠证》只能由持证者本人享受有关优惠,不得转借(租)他人使用。   2.每个《优惠证》只能按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或被企业招用) 享受该项税费减免优惠,不得同时多处(如办理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享受优惠。   3.在《优惠证》有效期内,下岗失业人员改变就业方式的,可按新的再就业方 式享受相应优惠;注销原办理的营业执照重新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按新办理的业 户享受相应优惠,但享受税费减免的时问,累计不得超过3年。   4.根据国家规定,《优惠证》只在本省范围内使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 区)使用。省内跨市使用的,应由持证者本人到经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优 惠证》的异地认证手续,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验证章。工商、 税务部门办理异地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先审核其《优惠证》是否经当地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然后办理登记和政策优惠的审核、认定。《优惠证》持证者 本人每年必须按规定到原发证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三、工商、税务部门在办理各项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应认真审核《优惠 证》相应栏目及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情况。凡已按规定正在享受扶持政策的,不得重 复批准享受该优惠项自。经审核给予优惠扶持的要在《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据实登 记,填写注明。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持他人的《优惠证》或伪造、涂改《优惠证》 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将有关《优惠证》转交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   四、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加强管理,对利用《优惠证》骗取国家税收等优惠的行 为要严肃查处,所骗取的各种优惠要依法收缴,并取消其优惠资格。执法部门工作人 员因失职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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