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4日 粤国税发[2003]23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
式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省局取消对饲料产品检测品种的确定。
二、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申
请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但审批权限不得下放各县(区、市)局。
三、各市局应将本年度本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情况列表于次年1月
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李明邮箱)。
四、其他规定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粤
国税发[2003]43号)的要求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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