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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业务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的通知

粤注税函[2003]12号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粤注税函[2003]12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新的纳税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使 用工作,省国税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推广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192号),其中明确规定了代理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的税务代理机构须经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资格确 认,凡符合条件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向各市国家税务局公布具体名单。为了 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资格确认申请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应先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资格申请,经过确认取得资格后, 才可从事代理电子申报业务。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从事代理电子申报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 税务师事务所。    2、负责该项业务至少要有一名专职的注册税剔币和两名熟悉电脑操作的计算机 技术人员。    3、经过省国税局或地市国税局组织的增值税新纳税申报办法和电子申报软件的 专门培训。    三、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专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电脑操作人员计算机 资格证书复印件;    4、参加地市组织的此项业务的培训证明(参加省组织培训的已有登记)。    所有资料变更均需报给备案。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粤国税发[2003]192号)(略)    2、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业务申请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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