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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324号 颁布时间:2003-11-14

     2003年11月14日 粤地税发[2003]32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 1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切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 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 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推 进依法治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 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此项工作,做好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 培训。各地要对辖区内所有货运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堵塞货运行业营业税征 管漏洞,提高我省税收征管水平。    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全面做好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涉及到办公室、税政、 征管、信息、稽查和纳税人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协调配 合,要有专人负责,切不可因相互扯皮、推诿而贻误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是:办公 室和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宣传工作;税政部门负责纳税人认定、年审工作;征管部门 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缴销的管理和开票信息报送的督促工作;信息部门负 责数据处理、传递和交换工作;稽查部门负责国税局反馈的比对不符发票的核查工作。    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机关是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具体认定审批机关,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有效期三年;自开票纳税人、代 开票纳税人年审从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新认定的当年不年审。采集、汇总发票电子信息所需的PC机由各市自行配置。营业 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由省局另行制定下发。    四、数据传输。从2003年12月起,主管县级地方税务局在每月18日前将 数据汇总传递给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每月20日前将汇总数据传递给省地方 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每月22日前将汇总数据传递给省国税局,同时传递给国家税 务总局。    五、各市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户数、发 票清缴、领用数量等基本情况和贯彻落实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局,省局将对各地执 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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