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7日 粤国税函[2003]46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求有关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
申报退税资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特别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自2003年8月1日
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征税
机关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本地区以下三类电子信息的采集工作:一是审核中发现没
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有关明细情况;二是本地区新增、变更、注销退税
登记的出口企业有关电子信息;三是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
各地退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格式每月生成有关电子文件并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
由信息中心逐级上报。
三、各地信息中心有关电子数据的具体传递时间及传递方法,省局另行发文规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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