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4日 粤国税发[2003]147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3]6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的设立须符合《外商投资创业
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规定,
如要适用涉外税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
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的有关规定。
二、创投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将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在按照《管理规定》办理
有关手续时,征免税证明仍按目前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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