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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广告协会申请减免广告经营单位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复函

东地税函[2003]94号颁布时间:2003-09-15

     2003年9月15日 东地税函[2003]94号 东莞市广告协会:    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省财政厅 《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 通知》(粤财综字[2003]111号)明确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免范围: “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文化事业费’的减免范 围仅限于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 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其他行业仍按应征额的3%征收。”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规定,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受“非典”疫情影响 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 [2003]203号)对省地税局粤地税发[2003]153号文减免文化事业 建设费的范围重新明确,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减免范围的行业才能享受减免文化事业 建设费的优惠。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 营单位因不符合省财政厅规定的减免范围,则应按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贵协会 提出的关于广告经营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问题,因超越省财政厅规定的减免范 围,我局无权减免。请贵协会协助我局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企业依章缴纳文化事 业建设费。    特此函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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