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3]243号颁布时间:2003-08-29
2003年8月29日 粤地税发[2003]2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以票管税”,逐步规范我省定额发票抽奖的管理,进一
步提高广大消费者参与定额发票抽奖的积极性,省局决定于2003年10月1日起
开始实行“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现将《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
抽奖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税发票统一抽奖的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鼓励消费者消费后索取发票,维护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全省统一抽奖的发票是指使用发票防伪专用纸,票面套印“全国统一
发票监制章广东省XX市(XX市XX县)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并
印有发票抽奖电话拨打方式,咨询、举报电话号码、网址等的新版定额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发票抽奖为定期抽奖,每季度进行一次,开奖方式为电脑开
奖。
第四条 全省发票统一抽奖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地方税
务局负责,各市还应负责开发、维护本市范围内的发票抽奖系统及发票抽奖的具体工
作。
各市应积极推广发票抽奖,扩大发票抽奖范围,逐步将所有的定额发票纳入抽奖
范围。
第五条 各市应积极推广税控装置,时机成熟时,税控装置开具的发票将直接进入
全省发票抽奖系统,不再需要人工电话输入。具体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六条 全省发票统一抽奖从2003年10月1日开始,每季度一期。各期开奖
日期为下个季度首月的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各市发票抽奖开奖时间与全省有冲
突的,应进行调整。
每期参与全省发票统一抽奖的登记录入截止日期为每季度的最后一天。
第七条 各地级市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将上一季度录入本市发票抽奖系统内的有
效发票数据报送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市上报的数据按行政区
划区别并储存于全省发票统一抽奖软件系统内。
第八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发、维护全省发票统一抽奖软件系统,根据我省
信息化建设的进程,逐步实现省、市发票抽奖系统联网,共用数据库。
省、市联网后,录入本市发票抽奖系统内的有效发票数据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
接提取并参加全省发票统一抽奖。
第九条 消费者在广东省范围内消费并取得当地纳入发票抽奖范围的有效定额发票
(以下简称有效发票)后,拨打当地的发票抽奖系统电话输入,即可参加当期的全省
统一抽奖。有效发票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且发票上所盖印章与发票领购、
开具的单位名称相符的真实发票。
开通移动电话短信抽奖后,也可通过发送短信方式参与全省发票统一抽奖,具体
事宜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 无论何种形式参与,每张有效发票只能参加一期(省、市可同时参加但只
限同一期内)发票抽奖。当期无论该张发票是否中奖,均不能参加以后各期的发票抽
奖。
第十一条 消费者消费时取得假发票、收款收据,发票上所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
章与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不符或经电话查询认为有可疑的发票,可向各级地方税务机
关举报。地方税务机关查实经营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按规定给予举
报人奖励,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责成开具票据的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交举报人参
加抽奖。
第十二条 全省发票统一抽奖,由公证部门予以现场公证,经公证人员公证后的结
果方为正式有效的结果。
第十三条 全省发票统一抽奖活动名称为“南粤金税”,每期发票抽奖仅设一项特
等奖,共6名,每名奖人民币250,000元,总额为150万元。
中奖发票所需奖金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支出。
第十四条 每张有效发票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过计算机按发票号码随机进行排序,
每张赋予一个顺序号。全省发票统一抽奖软件系统经公证部门检查公证后,才正式抽奖。
软件随机抽出的顺序号对应的发票号码即为中奖号码,不能再次参加发票抽奖。
第十五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公证员宣布结果有效之日起3日内在《南方日报》
上公布中奖发票号码并通知各有关市局,各市可将本市中奖号码在当地报纸等媒体上
公布。消费者可通过公布的电话、本地地税网站或广东地税网站查询抽奖结果。
第十六条 参加发票全省统一抽奖中奖所支付的奖金,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先行
兑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再将所需奖金划拨各市。
第十七条 每期中奖号码在《南方日报》上公布后30天内为中奖发票兑奖时间,
最后一天如为节假日按期顺延。
逾期不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不另行抽取发票号码,奖金也不进入下一期累
积抽奖。
外地消费者一律持中奖发票原件回消费地领奖。
第十八条 中奖人凭中奖发票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学校证明,复印件
无效)到当地市地方税务局登记核实后,即可领取奖金。个人所得税由当地市地方税
务局依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中奖人为持有中奖发票原件的自然人,兑奖税务机关应在发票上加盖“已兑奖”
的字样后将发票原件退还中奖人。
第十九条 经市地方税务局确认中奖发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奖;对触犯法
律法规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假发票;
(二)经过涂改的发票;
(三)票面破损严重,发票号码和填写内容无法确认的发票;
(四)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五)票面上未加具业户印章或所盖印章与发票领购、开具单位名称不符的发票;
(六)已宣布作废的发票;
(七)不属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八)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发票。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现行的发票抽奖
办法与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相冲突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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