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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3]95号颁布时间:2003-09-15

     2003年9月15日 东地税函[2003]9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一、省局定于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 我市现行的发票抽奖将继续开展,参加我市发票抽奖的有效发票的各项数据由市局报 送省局参与全省统一抽奖。    二、参加我市发票抽奖的有效发票,是指符合《东莞市饮食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 抽奖办法(试行)》(东地税发[2001]51号)第二条的规定,且发票上所盖 印章与发票领购、开具的单位名称相符的真实发票。对于消费者消费时取得发票上所 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的单位名称不符的,不属于有效发票,可向各级 地方税务机关举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责成开具票据的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交 举报人参加抽奖。    三、我市发票抽奖从第十期开始,获特等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持票人 凭身份证原件和发票原件到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兑奖;获得三、四等奖的持票人到我 市各地方税务分局兑奖;抽奖时间、抽奖方式等不变。    四、参加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中奖人凭中奖发票原件和本人 身份证原件到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兑奖。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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