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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435号)

粤地税函[2003]435号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粤地税函[2003]4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 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凡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 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外,不论何时投资举办,均按国税函[2003]422号文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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