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1日 粤地税函[2003]4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
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凡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
除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外,不论何时投资举办,均按国税函[2003]422号文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