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东地税发[2003]137号)
东地税发[2003]137号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东地税发[2003]13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财政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
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粤财法[2003]40号)转发给你
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对我市饮食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对出租汽车司机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我市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减半征收营业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对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确有困难的旅游、饮食、旅店、出租汽车和公交运输企
业,可向当地地税分局申请,经地税分局核准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给子减半征收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受非典型肺炎影响严重、确有困难”的审核标准为:企业的2003年全年营业额比
上年下降超过30%,而且经营出现亏损。
五、对上述应减(免)税收收入已于5、6月份征入库税款可于9月份以后的应纳税款
中抵减,停业或临时性经营的企业已征入库的税款可向所在地地税分申请退税。
以上第一、二、三点执行时闽为2003年1日至9月30日。第四点执行时间为所属
时期2003年度。
请遵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