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上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3]361号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粤地税函[2003]3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下发执行后,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从
营业额中冲减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的额度和年限以该金融企业确定的额度和
年限确定,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每年的冲减额不再审批。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各金融企
业自行冲减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情况,分析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影响,按照
省局领导指示,各地须按季报送《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减情况
季度统计表》(以下简称《季度统计表》,详见附件),即省局粤地税函[2003]
141号文要求各地按年报送《金融企业冲减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年度统
计表》现改为按季报送《季度统计表》,具体报送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金融企业应于季度申报营业税时,如实填报《季度统计表》,作为《申报
表》附表一并报征收机关;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金融企业当期冲减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
收未收利息额按季逐级上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将所属县(市、区)征收机关填报的
《季度统计表》进行汇总后于每季终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局一式两份(直属分局、税政
一处各一份)。
附件:《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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