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3日 东地税发[2003]1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上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
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
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商业银行(市行)应如实填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
税应收未收利息额冲减情况季度统计表》和《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见
附表),于季度申报时报送征收机关。原由各金融企业填报的《金融企业冲减
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统计表》(东地税函[2003]26号)取消。
二、莞城、南城征收管理分局应将金融企业当期冲减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
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按季一式三份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件:《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略)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上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
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