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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上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3]125号颁布时间:2003-07-03

     2003年7月3日 东地税发[2003]1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上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 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 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商业银行(市行)应如实填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 税应收未收利息额冲减情况季度统计表》和《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见 附表),于季度申报时报送征收机关。原由各金融企业填报的《金融企业冲减 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统计表》(东地税函[2003]26号)取消。    二、莞城、南城征收管理分局应将金融企业当期冲减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 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按季一式三份上报市局税政科。  附件:《金融企业冲减应税营业额明细表》(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按季上报《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应收未收利息额冲 减情况季度统计表》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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