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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关于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科民字[1999]21号)

粤科民字[1999]21号颁布时间:1999-01-06

     1999年1月6日 粤科民字[1999]21号   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 》(粤发[1998] 16号)中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及《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 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及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我省民营 科技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营科技企业的范围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按《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见附件一),经省科委批准认 定并颁发《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见附件二,附件二略)的科技先导型企业。   二、税收优惠的税种、幅度及期限   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以省科委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为准,上 半年认定的从当年起计算,下半年认定的从次年起计算〕两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列收 列支返还企业。   三、税收优惠的申报、审批程序   列入《广东省享受税收优惠的民营科技企业名录》的民营科技企业依法缴纳营业税、企 业所得税后,凭省科委颁发的《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连同填具的《返还申请书 》,并附上依据的文件、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为企业出具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审批 部门查验后退还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返还申请。涉及省级财政收入的,须由地方财 政部门报省财政厅核准。   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尽快做好审核工作,答复企业。对符合返还条件 的,根据返还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企业办理库款的返还手续。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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