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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038号)

粤国税发[1996]038号颁布时间:1996-01-24

     1996年1月24日 粤国税发[1996]038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归还投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一字 [1995]3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省局补充如下:企业在归还投资 时,因汇率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汇兑损益,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收支。因此,在计算征 收所得税时不计入应税所得额。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1996年3月14日                    穗国税发[1996]137号转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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