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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外的基金会或储金会从事金融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5]50号)

粤地税函[1995]50号颁布时间:1995-05-05

     1995年5月5日 粤地税函[1995]50号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或储金会从事金融业征税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19 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 将资金有偿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因此,不论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基 金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基金会,等等),只要是发生将资金有偿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均应视为贷款行为,其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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