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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202号)

粤国税发[1995]202号颁布时间:1995-07-05

     1995年7月5日 粤国税发[1995]202号 为加强旧船交易管理,制止在旧船交易中出现的倒卖和开具非法票据,以收据代替发票 或不开任何票据等违法行为,维护旧船交易的正常秩序,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市船舶交 易发票》(式样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套印全国统一 发票监制章。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购领使用。 二、船舶交易的卖方必须到所在地的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 票》,以此作为出售旧船的合法凭证。 三、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市船舶交易发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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