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76号)
穗国税发[1996]76号颁布时间:1996-02-01
1996年2月1日 穗国税发[1996]7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的
通知》(国税发[1995]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
下: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应对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底
丢失被盗的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发生的差错;
下同)情况进行清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逐一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
单》(以下简称“清单”)。属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底的“清单”,于
2月25日前报送市局;属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的“清单”,于3月5日前报送市
局。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