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54号)
穗国税发[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01-25
1996年1月25日 穗国税发[1996]5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5]39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9号、财政部[94]财预字第347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
[1995]1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将我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范围及有关征收管理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在穗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兴办的国有企业与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均属于我市国家税务局的征收
管理范围。这里所指的中央企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文
第一条第(一)、(三)款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人民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等。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4号文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以
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一律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对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各类非银行金
融机构,以及虽未经批准但事实上从事资金融通等业务的企业单位,其所得税应一律由国家
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各级人民银行、国家专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全资附属或兴办的各类公司和单位,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并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与银
行、保险公司完全脱钩的,一律按33%税率就地征收所得税并缴入中央金库。没有脱钩的
企业单位,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没有按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并入银行、保险公司缴纳所
得税的,一经查出,庆按55%税率就地补征所得税并缴入中央金库。
以上通知,请一并依照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