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1996]125号)
穗国税发[1996]125号颁布时间:1996-03-31
1996年3月31日 穗国税发[1996]125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供水、供电、供气收费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
[1995]43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国税局,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
确如下:
我市从1996年4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分别使用向税务部门订购的套印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水、电、气收费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原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
一律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拒收。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