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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86号)

穗地税发[1996]86号颁布时间:1996-04-04

     1996年4月4日 穗地税发[1996]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广东 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现就我市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 下:   一、凡销售、拍卖在广州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 本通知规定领购、开具取得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上述行为,以下统称销售房地产;上述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纳税人销售房地 产,不论每次结算金额多少,均不视为提供零星服务,纳税人必须按本通知规定向购买方开 具或申请开具发票。   纳税人的注册地,户籍所在地与房地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且这一情况超出广 州地区(含四个县级市)以外的,应当使用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广东省广州市 转让(销售)房地产收入发票》(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发票》,格式附后)。   房地产拍卖机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房地产拍卖许可证和地税局委托房地产拍卖机构 代征纳税人销售房地产有关税收的《委托代征证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转让 房地产发票》。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供应《转让房地产发票》。 所需发票由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填开《通用发票》(附式样)。   纳税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我市现行税务征管分工,包括市地税局各分局、区局; 纳税个人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   各区地税局应指定一个部门受理个人销售房地产征税开票点,并报市局备案。   三、发票的开具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于收到预收款时开具《转让房地产发 票》;   (二)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收款的,应于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时开具《转让房地产发 票》;   (三)将房地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应于签订赠与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且经税务机关核 定征税金额和交税的当天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四)纳税人持有关资料(详见市府穗府[1995]156号文有关规定)申请填开 《通用发票》的,应在交纳税款后开具。   (五)原广州市税务局《关于销售商品房使用正式发票问题的通知》(税征 [1990]429号)于本文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四、发票开具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房地产的实收金额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实收金额 包括一切价内费用(如应计入工程成本的水电设施配套费等)和价外费用(不论什么名 称),不得人为肢解、隐瞒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和虚填没有发生的业务收入。   凡财政部制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有关成本、费用、支出的内容, 不得在房价外单独填写;也不得用《转让房地产发票》和《通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或非 法凭证向购买方收款。   (二)拍卖机构在开具《转让房地产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卖方全称;该发票的 第三联作为卖方记帐联,拍卖机构凭拍卖成交合同和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原始凭证。   五、对以下发生属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应按第一、二、三、四点的规定开具、取 得发票。   (一)以房地产出资并将所有权转为合资企业所有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因收购企业而使房地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对于合并、分立企业时发生的房地产所有权转移,以及单位按政策规定出售公有住 房,可凭有关部门的批文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开具发票。   七、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房管、 国土部门不予受理产权、使用权登记。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造成偷税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给予 处罚。   九、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应当 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十、本通知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必须同时停止使用收款收据、预收款 凭证等单据。停止使用的单据应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监督销毁。   纳税人原领购的用于转让房地产的《商品销售发票》可用至1996年4月底止。   纳税人应于1996年5月10日前将结存未用的空白《商品销售发票》的份数、起止 号码等情况一式三份书面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处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填写 书面意见发纳税人、国税机关各1份,地税机关专管员自存1份。 附件:1、《转让(销售)房地产收入发票》式样(略)    2、《通用发票》式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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