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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60号)

穗地税发[1996]60号颁布时间:1996-03-01

     1996年3月1日 穗地税发[1996]60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州市税务局、财政局“印发《广州 市临时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见《广州纳税指南》1995年第5期50 页),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见《广州纳税指南》1996年第1期32页)一并贯彻执行。对于我省电白县持有《固 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经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验明属实,在我市区内从事 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其经营所得,各区地方税务局仍应按与电白县地方税务局地协议代其征 收企业所得税;未持有该证的纳税人,其经营所得的征税问题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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