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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531号)

粤地税函[2002]531号颁布时间:2002-09-23

     2002年9月23日 粤地税函[2002]5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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