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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523号)

粤地税函[2002]523号颁布时间:2002-09-17

     2002年9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523号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珠地税发[2002]1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94)001号)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 发[1994]01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的批复如下: 2001年8月,省局根据省科技厅的认定文件,以粤地税函[2001]412号明确珠海经济特区 威尔发展公司发生变更事项后,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从2001年起,不得享受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变更后的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可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视同为新办企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由于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珠海经济特区威尔发展公司发生变更事项后成立的 ,因此,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珠海经济特区威尔发展公司发生变更事项后 重新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可按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4)001号)的规定, 享受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1.关于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函; 2.珠海关于广东威尔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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