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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501号)

粤地税函[2002]501号颁布时间:2002-09-06

     2002年9月6日 粤地税函[2002]5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 6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研究贯彻。 一、各地要从思想上、认识上重视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土地增 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放松。 二、能按增值额征收的,应按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 取得实际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 目金额20%的,按规定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预征的地区应对房地产的开发成本、销售价格进行调查测算,科学、合理地确 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对增值率低,预征率定得过高的,应适当降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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