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穗地税发[2002]31号)
穗地税发[2002]31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穗地税发[2002]31号
经审核,下列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代理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业务。我局将对有关中介机构(含2002年1月10日公告的第一批单位)代理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代理质量不符合《广州地区税务代理机构代理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注销税务登记操作与监管程序》要求的,将取消下年度的有关代理资格。纳税
人如对有关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质量有意见的,可来函反映(地址:吉
祥路46号税政二处收 邮编:510030)。
有关人员如已考取省人事厅核发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应于今年2月25日至3
月1日到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吉祥路46号10楼)或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东风西路154号9
楼)领取注册申请表办理注册手续;有关单位如已取得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
意成立税务代理机构的批文,应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东风东路701号)申领《税务师
事务所执业证》方可从事税务代理。否则,有关人员和单位签发的税务代理报告无效。
对今年1-4月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中心核发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代
理机构,均可从事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代理业务。我局将于接到上级通知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地税网页(网址:http://www.localtax.guangzhou.gd.cn/或
IP:202.104.71.10)上公告,不再在报刊上一一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代理2001年地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的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第二
批)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