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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粤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税员培训资格问题的批复(穗国税发[2002]511号)

穗国税发[2002]511号颁布时间:2002-08-02

     2002年8月2日 穗国税发[2002]511号   你公司关于办税员培训资格的申请来文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获取办税员培训资格,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1年。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的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一)严格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员管理试行办法》和《广州市国税办税员培训 管理暂行规定》(穗国税发[1999]34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办税员培训的各 项准备工作。   (二)必须本着纳税人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办税员培训班,不得采取任何强迫纳税人参 加培训的方式。   (三)对办税员的培训收费应严格按照广州市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培训办税员收 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1996]160号)中明确的标准,并须向广州市物价局申请 领取收费许可证。   (四)办税员证的工本费必须按每发出一证上缴我局3元的标准执行,每半年付款一次。   (五)有关办税员培训的课程计划、师资人选、教学讲义及联系人等资料,应及时报送 我局征收管理处备案。   三、你公司在开展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征收管理处反映。(联系人:邓 蔚梅、白敦曦;联系电话:81366088-919、92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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