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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74号)

穗地税发[2002]74号颁布时间:2002-02-23

     2002年2月23日 穗地税发[2002]74号 局属各单位:   近据部分单位反映,在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中遇到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捐赠的处理   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 65号),我局以穗地税发[1999]404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1999年第5期)第三 条规定处理外,其他纳税人接受非实物资产的捐赠收入,应并入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纳税人取得的代收代付款结余并入损益的处理   不论纳税人是否提供应税劳务,其年度内取得的代收款项收入,减除代付的实际支出 后,结余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纳税人代收款项收入与其所属的代付支 出不在同一年度内发生,则代付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必须将代收代付款项与其他的往来款项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处 理。   三、关于纳税人为离退休人员缴交医疗费、退管资金的处理   (一)纳税人按规定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交的统筹医疗费,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对缴 交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有困难的,报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备案后,可在2至5年 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摊销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纳税人按规定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在10年内平均摊 销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困难,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门批准按年或者按月分期缴交的,可在缴交当年据实扣除。   (三)纳税人根据有关规定,将退休人员移交给退管机构管理,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次 性缴交的退管资金,在5年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四、关于社会保障性支出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1]9号,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穗财 法[2001]389号文转发,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1年第4期)中有关试点地区可执行的政 策不适用于广州地区,广州地区内企业只执行上述文件中最后一段 “非试点地区企业为职 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 发[1998]44号)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 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经管地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列入成本,准予在缴纳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五、关于仅有股权投资股息性所得的纳税人有关费用扣除的处理   如果纳税人全年没有发生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只有从非差别税率地区分回税后的股息 性所得,按现行政策不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在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为负数的前提下, 其当年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利息支出等项目,不受税前扣除标准限制。   六、关于纳税人支付个人劳务费用的凭证的处理   纳税人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劳务费用,可凭合法、真实的《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或《通用发票》在税前扣除。如果纳税人以自制凭证入帐,应按现行税收规定补缴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处予罚款后,才准予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采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 折旧,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纳税人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 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但不得为零。   八、关于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的处理   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税前规定扣除标准的,超过部分应在申报年度企业 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时作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 理,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与规定比例所 计算的税前扣除标准。   发生上述纳税事项调整的纳税人,应设置纳税调整备查簿,详细反映本年发生广告费支 出数额、本年允许税前扣除标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数额、本年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广 告费支出数额以及本年度广告支出纳税调整增加或纳税调整减少数额等情况。   九、 关于贿赂支出剔除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贿赂等非 法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贿赂行为的嫌疑,应根据《中国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见附件一)、《关于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见附件 二)进行初步审核,并提请工商行政机关或司法部门认定并函复意见后确定。   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税务处理   (一)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前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仍按我局《关于律 师事务所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9]497号)第一点规定执行,其中对采 用定额计税工资形式的单位可按当年规定的定额计税工资标准上浮20%计算据实扣除。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2002年度所得税征收管理,继续执行我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 198号)。各征收管理分局对辖内业户征收方式的确定工作,应于2002年5月前完成。   十一、 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 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 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按被 投资方适用税率还原为税前的投资收益。如果纳税人当年没有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 所得,则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十二、 关于被投资企业申请开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需提供的资料问题   被投资企业申请开具《广东省企业投资收益证明单》,应提供如下资料:税务登记证副 本、成立时的验资报告和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合资或联营等协议、分配所属期的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分配方案或决议、减免税批复等。   十三、关于从事技术服务业、信息业、咨询业的新办企业申请第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   从事技术服务业、信息业、咨询业的新办企业申请第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如 下资料:   (一)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第二年经 营收入实绩及其结构情况(上述经营业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才准予享受第二年 的减免税优惠)。   (二) 从事技术服务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省、市科技厅、局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 技术合同。   企业第二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应先预缴入库,待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再办理退库手 续。   十四、关于番禺区、花都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问题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番禺、花都撤市设区几个问题的通知》(穗 字[2000]6号)第三条第(一)点中 “番禺、花都继续保留其原县级市拥有的经济管理权 限,继续保留广州市原委托的审批权限”的规定,除我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文件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5号)第三点规定须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外,番禺区、花都 区地方税务局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即负责对辖区内新办企业企业 所得税减免审批工作。   以上通知除第十(二)、十三点从200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外,其余各点 从2001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录(略)      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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