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2]462号)
穗国税发[2002]462号颁布时间:2002-07-05
2002年7月5日 穗国税发[2002]462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问题,市局曾印发了《关于加强广州市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531号,以下简称"通
知")予以明确。由于从2002年1月1日起,市局对所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了
免抵退税办法。为了与新的免抵退税操作办法相衔接,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
的管理,并与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相衔接,市局对《通知》的
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知照有关企业。
一、关于免税出口额的确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
税[2002]7号)的有关精神,市局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以出口专用发票
开票日期为准),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出口货物以出口专用发票的离岸价作为免税计税依
据。如出口专用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格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格向主管税务
机关进行申报,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季度免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启用新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月度)》(见附表1),
停止使用原《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二)企业在季度免税申报时,除应报送所属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
印件)外,还应报送所属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于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补充资料》)。
三、对补办免税的出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一)申报办法
对企业以前季度的单证不齐的已税出口货物,如当季收齐出口单证需补办免税的,应按
季填报《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补办)》(见附表2)连同有关补办免
税申报资料,与当季免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中,企业第四季度的出口货物
补办免税的申报资料,应与年度免税清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出具《补办免税证明》
国税机关对企业补办免税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应根据同意补办免税的出口额出具《补办
免税证明》(见附会3),作为企业申报纳税时填报《补充资料》"(-)____季已税
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补办免税的销售额"的依据。
四、对年终免税清算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启用新的《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见附表4),停止使用
原《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
(二)除报送《通知》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报送《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
报表(补办)》(1-12月复印件)、所属年度12月份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
表(复印件)和《补充资料》。
五、本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在2002年第1委度已按原申报
办法办理了免税申报的企业,不用重新填报《广州市外商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月度)
》,但必须补报《补充资料》。
附件:1、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月报);(略)
2、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补办);(略)
3、外商投资企业补办出口免税证明;(略)
4、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清算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