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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469号)

粤国税函[2002]469号颁布时间:2002-07-08

     2002年7月8日 粤国税函[2002]46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国税 函[2002]3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 表格由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 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粤国税 函[2002]277号转发中,《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第四条第五 点"其他有关协议:……可在中国免征企业所得税"有误,应改为"……可在中国免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外国公司有关船舶运输税收情况报告表格的通知      2002年5月8日 国税函[2002]38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 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规定,现将《代扣 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 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3)印发给你 们,请据此式样及有关规定印制使用。   附件:1、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略)   2、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略)   3、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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