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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税收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2]613号)

穗国税发[2002]613号颁布时间:2002-10-14

     2002年10月14日 穗国税发[2002]613号   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以及我市军转办等 14个部门《转发广东<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军转[2002]6号)和市军转办《对<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有 关税收问题的函>的复函》(穗军转[2002]19号)的规定,现将有关税收问题明确 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1年起,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 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 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免税条件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 部须持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其安置地军转部门(县级以上人事局或军转办 、军转中心)的证明才能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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