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税系统有关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粤地税发[2002]170号)
粤地税发[2002]170号颁布时间:2002-10-15
2002年10月15日 粤地税发[2002]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788号)要求,我局组
织专门力量于2002年9月24日至10月14日对我省地税系统贯彻落实促进高新技术、投资抵免
所得税、医疗体制改革等有关税收政策的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 认真落实
严格贯彻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是当前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税收经济观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自我省地税系
统组建以来,我局就十分重视在税法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用好用足税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
,为我省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出台以后,我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先后以粤地税
发[2000]21号、粤地税发[1999]183号、粤地税发[2000]71号、粤地税发[2000]115号,以及
联合省财政厅以粤财函[2000]66号、粤财法[2000]53号文件分别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字[1999]29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
抵免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
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等文件。
在转发上述文件的同时,我局还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充分认识贯彻
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一方面要切实用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
税收宏观调控作用,为我省早日实现建设经济强省的目标服务;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文件规
定的优惠范围和幅度办理税收优惠,决不允许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越权提高优惠幅度,一
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为保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完善政策宣传手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将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到位是贯彻执行政策和提高实施效果的基本前提。为使广大纳税人
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最新情况,我省各级地税部门采取定期公告政策法规、编印
并发放优惠政策汇编、召开纳税人参加座谈会、开通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建立税法和税收政
策宣传网站等措施,不断完善政策宣传的形式和手段,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以广州市地税局
为例,自开通"12366-2"广州地税咨询台半年以来,就先后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服
务12万多次,受到广大纳税人的热烈欢迎。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各项优惠政策深入企
业,充分调动了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
彻落实。
(二)加强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制订操作实施办法
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加强与科技管理、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密切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扶持科技产业发展和推进医疗体制改革。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纳
税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实施办法。如,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软件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转制、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校研究开发
新产品经费抵扣以及规定"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部分"的具体范围等,使优惠政策的贯
彻落实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我们还以入世后的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不断完善税收
优惠政策审批制度,逐步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为纳税人办理税收
优惠事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落实到位 效果明显
由于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颁布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全面、有效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科技成果
转化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1623户,软件企业436户。也明显推动了
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体制改革,为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目的和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
贡献。
据统计,1999年到2001年间,我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下同)按照政策规定在推进
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方面的减免税总额为18672.51万元;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项目98项,抵
免企业所得税总额为17488.3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总额为813.19万元;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入减免税总额为8592.10万元。上述各项税收优惠
合计减免税总额达45566.10万元。
三、存在问题与建议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有关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推进
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贯彻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在认定高新技术和软件企业以及界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收入过程中,税务部门比较被动,容易造成征管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项关于营业税的部分明确规定:"纳税人从
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减免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
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在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实际执行中,技术转让、开发合同往往只是笼统地反映签约双方的交易
总金额,对技术转让、开发收入没有单独详细列明,特别是合同中涉及的样品、样机和设备
等不得享受减免税的"有形动产"没有剔除出来。对于这部分明显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销
售设备收入,由于纳税人提供了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并且认为科
技部门的认定证明最为权威。因此,确定技术合同交易额问题也就成了实际贯彻中的一个难
点,需要税务部门做大量、细致的甄别和解释工作,且易造成税收征管漏洞。
对此,我们建议,对技术转让、开发收入的认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考虑规
定技术交易合同应当分别载明交易总金额、技术交易额以及硬件设备交易额,以便于实际征
管部门操作执行。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税收优惠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项"关于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中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
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
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由于文件没有进一步明确用于直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在实际执行中,有些营利性医疗机构仅购进一台治疗仪器,就申请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使得减免税审批的尺度难以把握。从社会各界反映来看,相当
一部分人认为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服务收费价格高,利润空间大,应重新考虑对其税收优
惠问题。
对此,我们建议上级部门明确规定给予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的收入比例条件,即直
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占取得总收入的比例,以避免用1%的收入和90%的收入改善
自身医疗卫生条件的不同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不公平现象。
四、我省医疗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2000年9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8个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
平、有序竞争;根据卫生部等4个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
]233号),我省全面开始推进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体制改革。该项改革在时间上共分四个阶
段:即动员准备阶段(2000年9月至10月)、申报核定阶段(2000年11月至12月)、公告登
记阶段(2001年1月至3月)、总结完善阶段(2001年4月至6月)。
目前,除个别地区外,我省各地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改革已基本完成。截至2001年底,
全省城镇医疗机构13757户,已核定分类12657户,占总户数的92.2%。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7272户,占已核定医疗机构总数的57.45%;营利性医疗机构5387,占已核定医疗机构总数
的42.55%。仍未完成核定分类工作的主要集中在省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改革后形成的营利
性医疗机构主要由卫生部门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主要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我局明确要求各地地方税务局
依据当地卫生部门的分类核定名单,进行全面清理和重新登记,规范税收征管。从调查情况
来看,绝大部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进行了税务登记,但由于各地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改
革进度不一,少数地方如珠海、汕尾、肇庆等地的改革尚未全部完成,影响了医疗机构的税
务登记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展。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正与卫生部门联系和沟通,以便早日适应
新医疗管理体制的要求,将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附件:广东省地税系统有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略写
二O O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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