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06号)
粤地税函[2002]606号颁布时间:2002-11-20
2002年11月20日 粤地税函[2002]60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提取2001、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
示》(穗地税发[2002]25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粤地税发
[1996]28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粤地税函[1999]141号转发)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800万元总机构管理费。其
所属企业按照申请时提交的《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汇集表》确定的数额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
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同意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
2001年度上缴的总机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