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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若干征缴业务问题的通知(珠地税发[2003]172号)

珠地税发[2003]172号颁布时间:2003-06-16

     2003年6月16日 珠地税发[2003]172号 斗门区局、各分局,局内各单位: 最近,各个分局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都遇到一些具体问题,要求市局进一步明确,现 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实际,将若干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 根据粤府[1999]71号文中“社会保险费均列入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范围”的规 定,经市局与市财政局、市社保基金中心三方研究明确:2000年6月以前的台帐移交给 地税部门,欠费由地税部门征收。为此,我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调整为:全市社会保险 费,不论历史欠费还是个人参保,一律统一由地税部门征收。 今后,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任何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补缴。 二、欠费补缴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欠费要求补缴的办理: 1、地方税务登记尚未注销(即纳税户基本登记资料仍存在),要求补缴欠费的单位, 应存足款项于纳税帐号以便扣缴欠费和滞纳金,或直接到征收服务厅、征收所打单补缴欠 费、滞纳金。 2、已停业、注销地方税务登记(即纳税户基本登记资料已不存在),要求补缴欠费的 单位: ①先到征收服务厅或征收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②凭税务登记表到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补录其基本资料并发送补缴欠费的征集计划 到市地税局; ③市局收到欠费单位补欠费的征集计划后,补缴单位可到征收服务大厅或征收所办理 打单补缴欠费、滞纳金。 (二)个人补缴欠费的办理: 1、地方税务登记尚未注销(即纳税户基本资料仍然存在)的单位,要求为个人补缴: 欠费单位应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欠费申请手续,由社保部门核实后向市局提出撤 单申请,撤单后社保部门将根据补欠险种生成补欠台帐,将原台帐冲减后重新编制征集计 划,并把个人补缴费和单位欠费的征集计划一并发到市局后,补欠个人均可到征收服务大厅 或征收所办理打单补缴。 对打单补缴欠费,各征收服务大厅、征收所应告知督促缴费人及时缴款、核销。 2、原单位已停业注销地方税务登记,个人要求补缴: ①先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欠费申请手续; ②社保部门核准补缴欠费的个人,应到征收服务厅或征收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③凭税务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补录其基本资料,社保部门将根据补欠险种生成 补欠台帐,将原台帐冲减后补缴征集计划并发到市局; ④市局收到补欠费的征集计划后,补缴个人可到征收服务大厅或征收所办理打单补缴 欠费。 (三)历史欠费的追补缴 历史欠费是指2000年6月以前社保部门尚未移交我局征缴的欠缴费,根据市局与市 财政局、市社保中心三方确定历史欠费的处理意见,市社保中心将把历史欠费资料全部移送 我局,欠费由我局负责追缴。为此,各地应组织力量成立清理欠费小组,按市局公布和发送 的名单、资料开展清缴欠费工作,并按以下工作要求和程序分别处理: 1、追查到且经核实有能力补缴的,各检查所应开具《历史欠费补缴核定单》报市局规 费科,经规费科核准、信息科发出补缴欠费计划后扣缴或欠费单位自行到征收服务大厅、征 收所打单补缴。 2、已追查到但暂时无能力清缴欠费的,各检查所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欠费单位制定 切实可行、分期分批(按月或年)的清欠缴款计划,并将计划报规费科备存。 3、对已经停业注销,其欠费确已无法追缴又无欠费承担者的单位,各检查所应在查实 后填报《历史欠费查结报告》报市局备案,由市局提请市社保经办机构作终结处理。 三、延期缴纳的申请与审批 缴费单位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申请办理的程序和审批权 限,市局曾以珠地税发[2002]206号文明确规定。现重申: 1、缴费单位确有困难,可向管辖地检查分局所属的检查所提出申请,填报《延期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延期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由管辖地检查分局核准,延期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必须 上报市局审批; 3、对延期申请,各地应严格审查,在权限内且符合条件的应予核准,不符合条件或有 能力按期缴纳的要依期征缴入库。已核准延期的申请,应迅速报市局备案调整征缴期限。 4、严禁越权审批、多次滚动审批或事后审批(指对己产生的欠费的审批),以确保社 会保险费按期征缴入库。 四、滞纳金问题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 外,从次月1日起(注:五一、国庆、春节长假期从假期期满后第1日算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 2、2000年6月以前的历史欠费,从信息科发出补缴欠费计划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 收滞纳金; 3、单位欠费个人出资自行补缴的,暂免收个人部分的滞纳金,调整后的单位欠费仍按 原征缴期限计算加收滞纳金; 4、对部分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补办参保手续,同意补缴某一时期社保费的单位,未按 规定缴纳的,从社保部门征集计划发出后的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5、对个别要求一次性补齐所有欠费,缴交滞纳金又确有实际困难,可向所属的检查所 提出申请,并报市局研究审批。 五、扣缴费时间的安排 为强化扣缴费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征缴入库,我局对社会保险费扣缴实行 当月计划与往月欠费分别扣缴,扣缴时间调整安排为: 1、月初第一个工作日至10号安排扣缴上月和以前的欠费; 2、11号至20号期间安排扣缴当月应缴费; 3、21日至28号对仍未扣缴的欠费、当月应缴费进行轮扣。 根据该项扣缴时间的安排,缴费单位在此期间必须有足额款项以备扣缴,由于款项不 足扣费而加收的滞纳金一律不得办理退库。对补足款项和单位帐号错误更正后须单独安排扣 缴,可致电计财科2632475要求单独扣缴。 六、催缴、追缴欠费 1、每月月初,各检查所应组织人员主动、及时查清本所上月收缴费情况,根据信息查 询情况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行电话催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补足存款以便扣缴或办理 现金缴纳。至中旬,对仍未补缴欠费的单位应迅速发出《限期缴纳通知书》限期缴纳。 2、为加强对各经济功能区区内企业欠费的清缴,市局将不定期通报各经济功能区社保 基金收缴完成情况,公布欠费单位名单、金额等,各检查分局应主动与各经济功能区取得联 系、密切配合,全力开展清欠缴工作,确保全面完成社保费征缴各项工作目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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