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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可否列入“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粤地税流函[1995]12号颁布时间:1995-10-04

     1995年10月4日 粤地税流函[1995]12号 河源市地方税务局:   对你市龙川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县矿泉水可否列入“其它非金属矿原矿”范围征收资 源税问题的请示》(龙地税发[1995]38号),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矿泉水是水气资源,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不能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征收资 源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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