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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籍个人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7]93号)

粤地税办发[1997]93号颁布时间:1997-12-26

     1997年12月26日 粤地税办发[1997]93号   我省地处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来粤投资、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以下统 称外籍人员)较多,他们大部分能依法申报纳税(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占我省个人所得税收入 的1/3),但也有一部分外籍人员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甚至拒不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 题比较突出。据调查,仅广州市台商投资企业就有1000多家,台商4000多人,但向 税务机关申报收入的不足四分之一,且申报的收入明显偏低,低者每月申报800多元,普 遍的为4000-5000元。东莞市共有“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13000户 ,外籍人员约5万人,其中约4万人来自港、澳、台地区。今年1-7月,港、澳、台人员 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仅有224人,占0.6%,缴纳税款136.8万元,仅占该市同期 个人所得税的1.7%,与该市测算的外籍人员应缴纳的税款相差甚远。外籍人员个人所得 税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全部工薪收入或大部分工薪收入在境外支付,在境内 仅领取少量的生活费,以致无法对其实行代扣代缴税款;(二)合资企业中方权力有限,中 方必须请示外方才能提供有关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料,有些单位外方人员的工薪情况 对中方保密,以致对其扣缴税款工作比较被动;(三)在境内任职或提供劳务不向我税务机 关申报;不少实际从事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外商,以取得的收入为企业的投资红利为借口, 不进行申报等。   为了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广州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方税务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比较 真实的部分外籍人员的工薪收入进行了采样和统计分析,测算出外籍人员实际工薪收入水平 ,按外籍人员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从事的职业、担任的职务、受雇企业的行业、规模等因素 ,对申报工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的外籍人员,分别核定其工薪收入。在实施核定收入征税 办法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法院、台办、台协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耐心地向外籍人员宣 传解释,使外籍人员纳税态度明显好转,申报人员显著增加,申报的收入水平也有了大幅度 的提高。如广州市芳村区40多名外籍纳税人在原第一次申报中只有一个合格,经该区税务 人员按规定要求再次申报后,已有20人申报合格,有11人接近合格水平,在实施定征税 办法的当月(八月份),该区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上月增长了74%,九月份增长了105 %,白云区在实施该办法前后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分别为68万元和113万元,增城 市为5.4万元和48万元。惠州市涉外分局1-10月份增收个人所得税168万元,而 实施该办法的当月(九月份)就比上月增收49万元。   从上述情况看,广州、东莞、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申报不实或拒不申报的外籍个人采取 核定工薪收入征税的办法,是解决当前外籍人员偷逃个人所得税这一突出问题,堵塞征管漏 洞,防止税款流失,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手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关于一切有利于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措施都可以试、可以用的精神,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籍人员申报工 资薪金不实或拒不申报采用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鉴该 "办法"(穗地税发[1997]128号文)属秘密文件,请各地注意保密。   附件:穗地税发[1997]128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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