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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1]43号)

穗国税发[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1-09

      2001年1月9日 穗国税发[2001]4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 2号)的规定,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为加强 管理和便于操作,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 关审批后,按月或季办理预退库手续。对实际税负的计算,应以年度为准,即以年度内(税 款所属时期)飞机维修劳务应纳增值税额除以飞机维修劳务收入。办理年度退税时,经主管 国税机关审核后,上报我局审批。 二、纳税人应在飞机维修劳务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全额入库后才能提出申请退税,未全 额入库的,国税部门不予受理。办理退税后,飞机维修劳务的年度累计税负率不得低于6%。 如低于6%,其实际税负与6%的差额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结转下一年,在次年1月份计 算实际税负时予以扣除。 三、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表》(格式见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产品销售利润明细 表》复印件。 附件: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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