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2]714号)

穗国税发[2002]714号颁布时间:2002-12-23

     2002年12月23日 穗国税发[2002]714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 2002]72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内地原印制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时间延长至2003年2 月28日止。   二、对企业已领购未使用完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单位应于2003年4 月1日前做好剪角核销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12月5日 粤国税函[2002]728号   省局《关于印制和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308号 )下发后,一些地方反映新旧发票使用时间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新版《机动车销售 发票》启用后,原由各地印制并由纳税人领购的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截止填开日期明确如下:   一、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时间允许延长至2003年3月1日。纳税人领用的旧版 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日期在2003年3月1日前的,一律为有效发票。   二、各地必须立即停止发售旧版机动车销售发票,保证纳税人从2003年1月1日起 全面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