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2]679号)
穗国税发[2002]679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穗国税发[2002]679号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
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301号,以下简称《补充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补充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
管理和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市局反映。
二、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涉外处报送《(外国公
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式见附件1。
三、“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规格自行刻制使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
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2年11月1日 粤国税发[2002]30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
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另补充两
点意见如下:
一、各市地方税务局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地方税务报送当地《免征营业税证明
表》出具情况汇总表,具体表格见附件1。
二、《免征营业税证明开出》印章和《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由各地按规定规格自
行刻制使用。印章规格及样式见附件2。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出具情况汇总表(略)
2、印章规格及格式(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