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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02]935号)

穗财法[2002]935号颁布时间:2002-12-06

     2002年12月6日 穗财法[2002]935号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 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2]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福利彩票发行机构无论以直接支付还是座扣支付形式向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 位或代销人支付代销福利彩票手续费,均应以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即《广东省广州市通用 发票》、《广州市服务业发票》或《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作为入账的合法凭证。   二、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向福利彩票发行机构收取(包括以座扣形式取得)代 销福利彩票手续费时,必须开具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代销单位为本市固定业户的,可申请 购用《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非本市固定业户的,凭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开具的已提供劳务的 书面证明,向临时提供劳务的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   三、代销人为自然人的,为减少其每次申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通用发票》的手续,可 由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凭与机构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向地税 征收机关申请购用《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在向代销人支付或核算座扣代 销福利彩票手续费时,可按月汇总开具《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并据以作为记账凭证;如代销 人索取发票的,则必须逐个开具,但应按相关的规定代征有关税、费。   四、发行其它彩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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