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营业税)(潮地税发[2002]156号)
潮地税发[2002]156号颁布时间:2002-08-22
2002年8月22日 潮地税发[2002]156号
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
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
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
3、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
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