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汕地税发[2002]172号)
汕地税发[2002]172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汕地税发[2002]17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最近,我局在对银行系统税务检查中,发现企业因到期无办法归还贷款,银行接受企业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或者通过法院将企业的房地产判决给银行抵偿贷款,但尚未办理过户。
在这期间,我局依据粤地税函[1998]294号《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收问题的复函》
中第一点“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贷款的,这些
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予以征收。但银行持
不同意见,认为其抵押的房地产尚未办理过户,未有确权,且属闲置期间,不同意缴纳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
银行接受企业或法院判决以房地产抵偿贷款尚未办理过户期间,是否应按规定缴纳房产
税和土地使用税,请省局给予明确。
以上请示,请予答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