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进行纳税情况自查的通告(穗地税发[2002]270号)

穗地税发[2002]270号颁布时间:2002-10-15

     2002年10月15日 穗地税发[2002]270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增收节支会议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增收节支工作,促进广州 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地方税纳税人进行纳税情况自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按规定在我市(含从化市、增城市)负有缴纳地方税、费义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地方税费义务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业户)自通告之日起应进行纳税情况自查,对 应缴未缴、办理延期缴纳已到期的税款必须必须及时全部清缴入库。对不依法清缴税款的业 户,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地方税务机关对偷、欠税款达100万元以上 的业户将在新闻媒体曝光;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边控标准的,将提请公安部门阻止欠 税人出境;对涉嫌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