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穗国税发[2003]22号)
穗国税发[2003]22号颁布时间:2003-01-14
2003年1月14日 穗国税发[2003]22号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我市国税系统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
[1998]182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范围
凡纳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核定征收中实行
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均为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象。具体包括:
(一)2002年1月1日前原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
业和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
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
上述范围的纳税人不论其生产、经营是否满一个会计年度,在纳税年度内有否盈利,是
否处在减免税期,均应按要求办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进行企业所得税汇
算清缴。
二、年度申报时间
(一)汇总(合并)纳税的纳税人
1、各级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2、汇缴企业的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二)非汇总(合并)纳税的纳税人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2、核定征收中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三、几点要求
(一)纳税人必须如实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
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2002年纳入汇算清缴范围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在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
(三)纳税人必须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清缴税款。对未能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清缴税款的纳
税人,税务机关将从汇算清缴期满的次日起对其尚未清缴完毕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四、开展企业所得税检查
本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将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检
查的重点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各种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合法性、适用税率等对应纳
所得税额的计算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对在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的偷、骗税行为,税务机关
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