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64号)
粤地税函[2003]64号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6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穗地税发[2002]
31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广州市轻工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
向所属企业提取90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
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州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O 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1 广州味精食品厂 5
2 广州电池厂 322.5
3 广州红棉保温容器实业公司 8.9
4 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 57.5
5 广州市华侨糖厂 56.3
6 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 8.2
7 广州啤酒厂 30
8 广州肥皂厂 50
9 广东玻璃厂 20
10 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 11.2
11 广州手表厂 9
12 广州市轻工业供销公司 150
13 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8.3
14 广州市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15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104.9
16 广州金箭办公用品制造厂 1.4
17 广州市大新象牙工艺厂 0.1
18 广州皮鞋厂 13.1
19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 7.9
20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34.5
合计 9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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