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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64号)

粤地税函[2003]64号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9日 粤地税函[2003]6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取管理费的请示》(穗地税发[2002] 31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同意广州市轻工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度 向所属企业提取908.8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 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 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广州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二O 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轻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1 广州味精食品厂 5 2 广州电池厂 322.5 3 广州红棉保温容器实业公司 8.9 4 广州鹰金钱企业集团公司 57.5 5 广州市华侨糖厂 56.3 6 广东省国营紫坭糖厂 8.2 7 广州啤酒厂 30 8 广州肥皂厂 50 9 广东玻璃厂 20 10 广州花城玻璃实业公司 11.2 11 广州手表厂 9 12 广州市轻工业供销公司 150 13 广州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8.3 14 广州市轻工房地产开发公司 10 15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104.9 16 广州金箭办公用品制造厂 1.4 17 广州市大新象牙工艺厂 0.1 18 广州皮鞋厂 13.1 19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 7.9 20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34.5 合计 908.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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