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7号)
粤地税发[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粤地税发[200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用于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所属时期及项目,严禁擅
自扩大范围抵扣。
二、由于目前我省从国库办理税款退付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还不能仅通过填开《调库
通知书》送国库进行调帐,因此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不能按《
通知》规定进行直接抵扣,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库和入库手续;属于相同款、项级预
算科目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间的抵扣按《通知》规定执行。
三、《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一式三联)由各市局按《通知》规定式样自行
印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二O 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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