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工作促进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3]98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汕地税发[2003]9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为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提出的疾病防治与
经济增长并重的指示,缓解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纳税人造成的经营困难,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坚持服务优先的理念,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以确保我市
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特采取如下20条税收措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
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
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专项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税收政策列举的其他
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卫生服务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
(具体支出范围,比照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慈善会、省红十字会2003年5月
5日《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的公告》第三点列举的实物种类或者装修专
门诊室、隔离病房的支出)的,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抵扣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抗击非典等医疗卫生条件的,
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报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
收入可以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抗击非典期间,通过各级政府指定的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捐赠管理机构向非典防治支付的捐赠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可凭上述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捐赠票据,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
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五)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
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纳税人研究抗击非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以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有盈利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
长10%(含10%)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研
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七)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抗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
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抗击非典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
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
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单位和个人从事防治非典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税务机关、外经贸部门核发
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纳营业税。
(十)对特区范围以外的潮阳、潮南、澄海的企业在研制防治非典产品、技术过
程中经过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将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800元,调整为租赁业每月1000元、
租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每月2000元。
(十二)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从
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税款所属时间)期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三)各地税务部门要开展对实行定期定额“双定”户的清理核实工作,对受
非典直接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业、旅店业、饮食业的野味店等从事服务行业的“双定”
户,可视其实际经营情况适当调减应纳税营业额。其中,出租小汽车5、6月份(税
款所属时间,下同)调减50%的定额;长途客运5、6月份调减60%的定额。其
它月份视其疫情控制情况再作调整。饮食业的野味店停业期间定额调减100%。对
原已代征入库的税款在以后给予抵减。对其它经营户,应按实际经营情况核实其定额。
(十四)对民航、长途客运、旅游、旅店和饮食业的野味店等行业的纳税人,确
因受非典影响严重,造成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困难的,按照有
关管理权限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酌情给予全年应纳税款减免50%以上。
(十五)因受非典影响严重,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报经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十六)在防治非典期间(5月至7月,税款所属时间),对涉外企业的外籍专
家不在汕未能按期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免予处罚。
(十七)因受非典影响严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报经县(含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企业经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内不予滞纳。
(十八)对按月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可
延长至每月15日,在延迟期限内,个别纳税人因非典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
报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酌情批准继续延期。要继续做好纳税服务厅的非典防治工
作,对人流量大,人群集中的办税服务厅,在开展经常性的全面消毒的基础上,在纳
税高峰期对企业采取分批申报,以疏导人群,并引导企业采用电子、电话和刷卡申报,
避免办税大厅人员过于拥挤集中,切实切断各种可能的传播途径,确保办税服务厅的
安全运转。
(十九)要建立欠税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清欠效果,在非典特殊时期要
把握好清欠税的适度问题,正确处理好清欠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二十)地税部门要坚持服务优先的理念,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依法
及时办理,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工作效率。
本规定除第十四至第二十条从2003年4月1日起、第十二条从2003年5
月1日至9月30日和第十六条从2003年5月至7月期间执行外,其余除有明确
规定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如需调整或停止执行,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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